一、保障责任
1、参保会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扣除住院起付线(即过桥费)后,达到0.8万元(含0.8万元)的,即给予理赔。理赔标准和医保同步,分以下情况:(1)起付线至4万元的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按照65%比例予以理赔;(2)4万元(含)至20万元的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75%比例予以理赔;(3)20万元(含)至46万元的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理赔。
2、一个保障期内最高理赔限额为50000元。
3、参保会员申请理赔金,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提出。
4、一个保障期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分病种及次数,多次累加达到0.8万元的,也可在90日内申请理赔。
5、在保障期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可每半年申请一次理赔。
6、连续参保会员有跨期理赔情形时,统一归到前一个保障期进行理赔,与后一个保障期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进行累加。
二、理赔所需材料
1、《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理赔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住院专用票据(住院发票原件);
3、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只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5、本人的身份证、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只限储蓄卡)复印件。
三、除外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理赔:
1、颈椎、腰椎、关节炎症、皮肤类四种种类疾病,非手术治疗方式产生的费用;
2、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以各种欺诈、作弊手段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的;
5、新参保的工会会员,若住院日期发生在投保生效日期之前的,当次住院的费用不予以理赔;
6、参保会员在保障期内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其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申请理赔的权利;
7、以任何形式伪造、编造医疗费用单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及保险金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