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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工会会员互助保险报销需要材料及报销标准
2016-03-23 08:37  

一、互助保险报销需要的材料:

1、住院专用票据(住院发票)原件;

2、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医院盖章);

3、住院病例复印件(医院盖章);

4、《威海市工会会员爱心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工程互助金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5、本人的身份证、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二、医疗互助金申请标准:

1、参加互助工程的职工因病住院后,发生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即总医药费用扣除全额自费、部分自负部分),扣除住院起付线(即过桥费)后,达到8000元(含8000元)的,即给予理赔。理赔标准和医保同步,分三个档:

(1)起付线(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三级医院为900元)至4万元的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按照65%比例报销;

(2) 4万元(含)至20万元的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75%比例予以报销;

(3)20万元(含)至46万元的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按照65%比例予以报销。

(4)对颈椎、腰椎两种种类的疾病,采用针灸、推拿、艾灸、中药等非手术治疗的方式产生的费用,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统一按照50%比例予以理赔。

一个互助期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0元。

2、一个保障期内,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不分病种及次数,多次累加达到0.8万元的,且在规定时效内申请理赔的,可按规定给予理赔;一个保障期内成功申请过一次理赔的,对于保障期内后续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每90天申请一次理赔;累计达到0.8万元后,应在90天内申请理赔,逾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且与下次住院发生的医疗统筹费用不再累加。

3、已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来威工作人员,参加该工程,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按威海市医保报销比例计算后执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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