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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威海)工会工作制度
2018-12-26 09: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山东大学(威海)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工会与教代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一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工会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教育广大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同时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与学校建立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成为校工会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校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部门工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校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学校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要求学校工会组织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校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学校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生活救助、法律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学校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学校工会有关会议和学校工会的网站上,参加关于学校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全校教职员工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活动;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和工作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置校工会、部门工会、工会小组三级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

第十二条 部门工会一般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属地设置,委员会成员由本单位工会会员选举产生,受同级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工会双重领导,任期五年。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设置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会员人数多少决定,一人可兼任两个职务。

第十三条 工会小组一般按系(部、中心)或机关职能部门设立,受分工会委员会直接领导;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3-5人组成,任期五年。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工作机构,并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十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执行教代会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协调和指导各分工会工作,处理校工会日常工作和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学校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代表教职工与学校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结合学校和教师的工作特点,配合学校党政作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和建言献策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六)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和保险工作,做好困难、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工作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七)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社团活动,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引导教职工提高工作和生活质量;

(八)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指导和帮助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九)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

第十七条 部门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校工会和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依法筹备和召开本单位的工会会员大会,贯彻大会决议和校工会的决定,带领会员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二)了解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基层管理民主化的进程;

(三)依法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促进和谐、稳定的工作氛围;

(四)组织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适宜本单位教职工需求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五)搞好部门工会组织建设,开展特色建家活动,做好送温暖工作,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工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组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定期自主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提高会员队伍素质;

(二)动员会员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组织开展教育创新和劳动竞赛活动;

(三)关心会员生活,热心为会员办实事,对有困难的会员进行慰问和帮扶;

(四)加强工会小组的自身建设,传达各级工会组织的决定,进行有关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做好发展新会员和按时收缴会费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十九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完成好本职工作任务,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依法履行“维权”等职责,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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